
西藏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
2001年1月,按照《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藏政办发〔2001〕14号),在原西藏自治区地质矿产厅的基础上组建成立了西藏地勘局,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为自治区唯一国有地勘单位,归口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管理。主要职责为:1、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研究制订地质勘查行业改革与发展战略、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2、组织实施国家和自治区安排的基础性、公益性地质工作和战略性地质勘探任务。为国家和自治区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地质矿产资料和服务。3、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安排和社会需求,进行全区矿产资源勘查、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地质工作。4、负责国拨地勘费、地质勘查基金的使用、管理;负责全局国有资产的管理;负责对所属单位的工作和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管理。5、深化改革,引导所属地勘单位依法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工程勘察施工,开拓地质市场和矿产资源市场及其他经营活动,适时调整产业结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逐步实现地勘单位企业化经营。6、加强“两个文明”和队伍建设,不断提高队伍素质和职工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7、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云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
云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成立于1957年,是原国家地矿部派驻云南省的厅局级事业单位,主要从事国家计划内地质勘查和地质找矿工作。1999年,由国土资源部划归云南省人民政府管理,并加挂省地矿厅牌子,履行全省地矿行政管理职能,实行厅局“一套机构、两块牌子”管理。2018年10月,在机构改革中,调整划归省自然资源厅管理。主要职责为研究制定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改革与发展战略、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自然资源调查、地质灾害防治、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和土地整治等技术服务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地质、矿产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勘查,以及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和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地质工作;承办省委、省政府和省自然资源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山东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
山东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成立于1958年,1999年划归山东省人民政府管理,是省政府直属正厅级事业单位。主要从事基础地质调查、地质找矿、水文地质、环境地质调查、地下水和土壤污染修复、地质灾害防治和工程勘察施工、测绘地理信息等工作,是山东省地质工作的主力军。局机关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参公管理;局属15个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建局60年来,共发现各类矿产147种,查明有资源储量的85种,探明了全国近三分之一的黄金储量,提交金矿资源3400余吨,胶东西北部成为世界第三大金矿田,找到了一批大煤矿、大铁矿、多金属矿和非金属矿,发现了中国第一个具有工业价值的金刚石原生矿和最大的蓝宝石矿,完成全省大部分基础地质工作和地质图件编制,开展了全省90%以上的地下水源地勘查工作,基本建成覆盖全省不同地下水类型多目标监测体系。...

江苏省地热能源学会
学会成立于2015年,是由从事地热能源研究、管理、教育等方面的相关机构及专家学者自愿组成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该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支撑单位为江苏省地质矿产勘查局。学会的业务范围包括:学术交流、研究、培训、咨询、交流、科普、会议服务、技术交流、出版刊物等。地热能源作为一种新能源,在经济社会和日常生活中,在绿色发展、和谐发展进程中不可或缺,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支撑。江苏省地热能源学会正是顺应“迈上新台阶、建设新江苏”的新要求,立足科技创新、促进科技进步,推动地热能源学科发展,引领行业更好地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江苏省地质局
江苏省地质局门户网站,开设有新闻动态、通知公告、政策文件、政策解读、政务公开、互动交流等栏目。江苏省地质局是江苏省的政府工作部门,成立于2022年4月21日,办公地址位于中国江苏省南京市珠江路700号。...

福建省地矿局
福建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成立于1958年,1999年5月起由原地矿部、国土资源部管理改为属地化福建省人民政府管理,现为福建省人民政府直属正厅级事业单位,局机关2007年10月经批准列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福建省地矿局主要职责:(1)按照国家《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和我省有关规定,承担我省地质大调查以及基础地质调查任务,负责矿产地质(含海洋矿产、台湾海峡油气资源等)勘查与科研工作;(2)开展灾害地质、城市地质、农业地质、环境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等广义地质工作;(3)起草编制全省地质工作专项规划。为我省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保护、合理利用提供基础信息资料;(4)负责管理所属地勘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承担所属单位党的建设和行政管理工作;(5)承担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浙江省地质院
浙江省地质院是根据中央编办批复,组建的浙江省人民政府直属正厅级事业单位。主要职责:浙江省地质院和浙江省自然资源集团将以服务支撑省域国土空间治理改革为主场景,聚焦“山水林田湖草”系统保护修复、资源空间安全利用保障和自然资源资产经营保护等重点领域。...

江西省地质局
江西省地质局为省政府直属正厅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2021年1月由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1958年成立)、省核工业地质局(1959年成立)、省煤田地质局(1963年成立)、江西有色地质勘查局(1953年成立)整合组建。归口省自然资源厅管理,局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领导和管理省地质调查勘查院(副厅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江西省地质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21个县处级事业单位。主要职责:主要承担组织开展全省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工作职责,承担国家和省下达的地质矿产勘查与生态文明建设项目;组织开展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旅游地质、农业地质、城市地质、地质灾害调查与防治、地球物理与地球化学调查、国土空间调查、测绘及地理信息工程等工作,开展国(境)外地质工作;承担核应急救援技术支持、核地质技术应用,负责华东地区放射性矿产地质管理和退役治理等工作;负责全局党的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管理局属单位;管理全局国有资产,实现保值增值。...

黑龙江省地质矿产局
黑龙江省地质矿产局前身是成立于1956年的地质部黑龙江办事处,1958年5月31日组建为黑龙江省地质局。1983年5月,经国务院、地质矿产部批准,增加矿产开发管理业务后,更名为黑龙江省地质矿产局。1996年,黑龙江省地质矿产局更名为黑龙江省地质矿产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同时组建地质矿产部黑龙江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厅局实行一套班子两块牌子。1998年组建国土资源部后,省地矿局为国土资源部直属全额事业单位。1999年实行属地化管理,成为省政府直属正厅级事业单位,更名为黑龙江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2010年4月,为了在名称中全面真实反映地质矿产工作内涵,便于开展工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同意黑龙江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更名为黑龙江省地质矿产局。更名后,原隶属关系、机构规格、编制数、经费形式等均保持不变。2018年10月,按照黑龙江省机构改革总体安排部署,省地质矿产局转隶新组建的省自然资源厅,不再作为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2020年2月,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局并入省地质矿产局,并入后,省地质矿产局仍隶属省自然资源厅,并仍按正厅级事业单位管理。省地质调查研究总院、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研究总院、省煤田地质研究总院、省煤田地质勘察院等4家单位并入省煤田地质局,并入后,省煤田地质局更名为省自然资源调查院,隶属省地质矿产局,按副厅级事业单位管理。原省煤田地质局机关工作人员归到省地质矿产局机关管理。工作职责:新成立的黑龙江省地质矿产局隶属于省自然资源厅,按正厅级事业单位管理。局机关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经费形式为省财政全额预算拨款,内部机构15个。主要职责任务为:组织所属单位实施国家和全省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评价及科学研究工作;承担所属单位勘查项目的计划安排、立项论证、设计方案审查、实施过程中的质量监控、成果验收等工作;为全省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环境调查治理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以及地质勘查行业标准和地质灾害防治标准制定等工作提供技术服务。...

湖南省地质院
湖南省地质院作为湖南省自然资源厅管理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机构规格相当于正厅级。湖南省地质院贯彻落实党中央及省委关于地质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主要职责是:1、承担国家和全省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战略性矿产勘查和地质科学研究工作,为全省自然资源管理提供地质技术支持,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地质科学理论、基础地质信息支持及资源能源、地质环境、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服务。2、开展区域地质、地球物理、地球化学、遥感地质、旅游地质调查,更新基础地质信息资料。3、承担能源、矿产、水资源及其他战略资源远景评价与勘查,为推进资源的绿色勘查开发利用提供技术支持。4、承担地质灾害防治调查评价、专业监测、应急排查和救援技术服务,参与工程地质、矿山地质应急救援技术服务。5、承担水文地质、城市地质、环境地质、生态地质调查评价,参与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调查监测相关工作。6、开展核地质调查评价与勘查,承担核应急地质技术支持和核地质技术应用及科普工作,组织实施军工铀矿地质勘探设施退役治理工程。7、开展地质理论、技术、方法、标准研究,参与基础测绘及地理信息工程建设,进行地质大数据研发与应用。开展学术交流合作。8、完成省自然资源厅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