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西壮族自治区计量检测研究院
广西计量院是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直属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是具有第三方公正性地位的全区最高级别(省级)法定计量检定、检测机构。建有国家量具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国家城市能源计量中心(广西)、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东盟计量研究中心、广西光电及精密机械产品质检中心、广西车用电器产品质检中心和广西计量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等6个省级以上检测中心,是广西青年文明号、广西新型研发机构、广西科技创新券服务平台入驻服务机构和广西大型科研仪器共享网入网单位。主要职责:保证全区计量单位制统一和量值准确可靠,负责研究建立计量标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承担授权范围内的量值传递,执行强制检定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开展校准工作;研究起草计量检定规程、计量技术规范;承办有关计量监督中的技术性工作。...

贵州省标准化院
贵州省标准化院成立于1988年,隶属于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是全省唯一专业从事标准化、高质量发展、知识产权基础性、综合性等研究,并面向社会提供技术支撑与服务的公益性事业单位。主要职责:贯彻实施标准化等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宣传和推动标准化工作,开展标准化科研、技术服务和标准的制修订,培训标准化人才;开展WTO/TBT通报咨询工作;开展标准信息研究、加工和服务工作;开展质量研究与服务工作;开展全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研究与服务工作;开展全省物品编码研究与服务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
研究院成立于1996年,隶属于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是自治区唯一专业从事基础性、创新性质量与标准化科学研究与应用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加挂“内蒙古自治区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服务中心”牌子,同时,加挂国家标准馆内蒙古分馆、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内蒙古分中心等国家级技术机构牌子,是国家标准委批准筹建的蒙古国标准化内蒙古研究中心。职能职责1.承担自治区质量基础舆情监测、分析、预判,质量信用、质量技术、质量管理、质量品牌、质量标准的研究与服务等相关工作。2.负责标准信息及相关资源的收集、研究、开发、应用,标准的研究、制订与评价,提供标准文本和标准技术咨询等服务工作;承担建设标准文献馆、建立标准信息数据库等工作。3.承担国际、国内标准化技术组织的相关工作;承担公共图形符号、标识标志标准化的研究和应用;负责开展技术性贸易措施(TBT)及其应对措施的研究、咨询和服务,WTO通报评议等工作。4.承担自治区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赋码、应用及管理,组织机构数字证书的发放和应用,对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信息进行宏观经济分析。5.负责自治区商品条码申报、制作、技术检查、委托检验、培训、咨询、服务等工作,管理自治区物品编码和产品电子代码(EPC),开展标识产品标准符合性检验,提供物品编码技术咨询与服务,开展源数据采集收样。6.开展物联网技术研究以及相关标准的应用推广等公共技术服务;开展基于编码技术的防伪技术、产品追溯的研究、应用和服务。7.承担国家批复相关中心的职能,按取得资质开展相关业务工作。8.承担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陕西省标准化研究院
陕西省标准化研究院是全省唯一从事标准资料馆藏、标准信息检索、标准化研究、服务与应用的专业技术机构,并负责组织、协调、管理全省组织机构代码和条码工作,开展WTO/TBT通报咨询与研究工作,隶属于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该院具有国内一流标准馆藏资源,馆藏有30多万件国内外标准文本,可提供国内外各知名标准化组织的标准信息,能够为企业和社会各界进行各类国内外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资料代理订购并提供其咨询、跟踪和更新服务,向用户提供原版国家标准在线打印服务;陕西省代码管理中心拥有90多万条代码信息数据库和覆盖全省所有县级行政区的105个办证点,目前在建的组织机构代码扩展产品信息库将囊括全省生产企业产品信息,包括产品外型、标签、型号、规格等信息,可动态查询和了解各地生产企业布局、产业结构以及产品最新变化。...

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
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为生态环境部正局级派出行政机构,在所辖黄河入海断面以上流域和西北诸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生态环境部的授权或委托,负责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方面的生态环境监管工作。主要承担以下职责:一、负责编制流域生态环境规划、水功能区划,参与编制生态保护补偿方案,并监督实施;二、提出流域水功能区纳污能力和限制排污总量方案建议;三、建立有跨省影响的重大规划、标准、环评文件审批、排污许可证核发会商机制,并组织监督管理;四、参与流域涉水规划环评文件和重大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查,承担规划环评、重大建设项目环评事中事后监管;五、指导流域内入河排污口设置,承办授权范围内入河排污口设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六、指导协调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水生态保护、地下水污染防治有关工作;七、组织开展河湖与岸线开发的生态环境监管、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监管,参与指导协调河湖长制实施、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八、组织协调南水北调等重大工程项目区水质保障;九、组织开展流域生态环境监测、科学研究、信息化建设、信息发布等工作;十、组织拟订流域生态环境政策、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和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十一、承担流域生态环境执法、重要生态环境案件调查、重大水污染纠纷调处、重特大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的指导协调等工作;十二、指导协调监督流域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协助开展流域内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十三、承担生态环境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
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为生态环境部正局级派出机构,设在武汉,实行生态环境部和水利部双重领导、以生态环境部为主的管理体制。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在长江入海断面以上流域和澜沧江以西(含澜沧江)区域,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生态环境部授权或委托,负责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方面的生态环境监管工作,主要承担以下职责:1、组织编制流域生态环境规划、水功能区划,参与编制生态保护补偿方案,并监督实施;2、提出流域水功能区纳污能力和限制排污总量方案建议;3、建立有跨省影响的重大规划、标准、环评文件审批、排污许可证核发会商机制,并组织监督管理;4、参与流域涉水规划环评文件和重大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查,承担规划环评、重大建设项目环评事中事后监管;5、指导流域内入河排污口设置,承办授权范围内入河排污口设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6、指导协调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水生态保护、地下水污染防治有关工作;7、组织开展河湖与岸线开发的生态环境监管、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监管,参与指导协调河湖长制实施,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8、组织协调南水北调等重大工程水源地水质保障;9、组织开展流域生态环境监测、科学研究、信息化建设、信息发布等工作;10、组织拟订流域生态环境政策、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和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11、承担流域生态环境执法、重要生态环境案件调查、重大水污染纠纷调处、重特大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的指导协调等工作;12、指导协调监督流域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协助开展流域内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13、承担生态环境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淮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
根据《中央编办关于生态环境部流域生态环境监管机构设置有关事项的通知》和生态环境部行政体制与人事司《关于淮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试行)的通知》,设立生态环境部淮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为生态环境部副局级派出行政机构。生态环境部淮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在所辖淮河流域(含山东半岛),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生态环境部的授权或委托,负责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方面的生态环境监管工作。主要职责:1、组织编制流域生态环境规划、水功能区划,参与编制生态保护补偿方案,并监督实施;2、提出流域纳污能力和限制排污总量方案建议;3、建立有跨省影响的重大规划、标准、环评文件审批、排污许可证核发会商机制,并组织监督管理;4、参与流域涉水规划环评文件和重大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查,承担规划环评、重大建设项目环评事中事后监管;5、指导流域内入河排污口设置,承办授权范围内入河排污口设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6、指导协调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水生态保护、地下水污染防治有关工作;7、组织开展河湖与岸线开发的生态环境监管、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监管,参与指导协调河湖长制实施、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8、组织协调南水北调等重大工程项目区水质保障和大运河生态环境保护;9、组织开展流域生态环境监测、科学研究、信息化建设、信息发布等工作;10、组织拟订流域生态环境政策、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和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11、承担流域生态环境执法、重要生态环境案件调查、重大水污染纠纷调处、重特大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的指导协调等工作;12、指导协调监督流域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协助开展流域内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13、承担生态环境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海河流域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
海河流域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为生态环境部派出机构,设在天津,实行生态环境部和水利部双重领导、以生态环境部为主的管理体制。海河流域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所辖海河流域和北海海域,及黄河和东北沿黄渤海诸河入海断面以下河口,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生态环境部的授权或委托,负责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方面的生态环境监管工作,主要承担以下职责:1.组织编制流域海域生态环境规划、水功能区划,参与编制生态保护补偿方案,并监督实施;2.提出流域海域功能区纳污能力和限制排污总量方案建议;3.承担排海污染物总量控制、陆源污染物排海监督、重点海域综合治理等工作;4.建立有跨省影响的重大规划、标准、环评文件审批、排污许可证核发会商机制,并组织监督管理;5.参与流域海域规划环评文件和重大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查,承担规划环评、重大建设项目环评事中事后监管;6.指导流域海域内入河(海)排污口设置,承办授权范围内入河(海)排污口设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7.指导协调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水生态保护、地下水污染防治有关工作;8.组织开展河湖与岸线开发的生态环境监管、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监管,参与指导河湖长制实施、河湖海水生态保护与修复;9.组织协调南水北调等重大工程项目区水质保障和雄安新区、大运河生态环境保护;10.组织开展流域海域生态环境监测、科学研究、信息化建设、信息发布等工作;11.监督管理围填海、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等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12.组织拟订流域海域生态环境政策、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和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13.承担流域生态环境执法、重大水污染纠纷调处、重要生态环境案件调查、重特大突发水污染事件和海洋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指导协调等工作;14.承担海洋生态损害国家赔偿;15.指导协调监督流域海域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协助开展流域海域内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16.承担生态环境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珠江流域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
珠江流域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为生态环境部派出行政机构,设在广州,在所辖珠江流域、韩江流域、澜沧江以东跨省界流域与国际河界(不含澜沧江)、粤桂沿海诸河和海南岛以及南海海域,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生态环境部的授权或委托,负责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方面的生态环境监管工作,主要承担以下职责:1、组织编制流域海域生态环境规划、水功能区划,参与编制生态保护补偿方案,并监督实施;2、提出流域海域功能区纳污能力和限制排污总量方案建议;3、承担排海污染物总量控制、陆源污染物排海监督、重点海域综合治理等工作;4、建立有跨省影响的重大规划、标准、环评文件审批、排污许可证核发会商机制,并组织监督管理;5、参与流域海域规划环评文件和重大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查,承担规划环评、重大建设项目环评事中事后监管;6、指导流域海域内入河(海)排污口设置,承办授权范围内入河(海)排污口设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7、指导协调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水生态保护、地下水污染防治有关工作;8、组织开展河湖与岸线开发的生态环境监管、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监管,参与指导河湖长制实施,河湖海水生态保护与修复;9、组织开展流域海域生态环境监测、科学研究、信息化建设、信息发布等工作;10、监督管理围填海、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等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11、组织拟订流域海域生态环境政策、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和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12、承担流域生态环境执法、重大水污染纠纷调处、重要生态环境案件调查、重特大突发水污染事件和海洋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指导协调等工作;13、承担海洋生态损害国家赔偿;14、指导协调监督流域海域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协助开展流域海域内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15、承担生态环境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和国际合作中心
国家气候战略中心是直属于生态环境部的正司级事业单位,也是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国家级战略研究机构和国际合作交流窗口。中心职责包括组织开展应对气候变化政策、法规、战略、规划等方面研究;承担国内履约、统计核算与考核、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国际谈判、对外合作与交流等方面的技术支持工作;开展应对气候变化智库对话、宣传、能力建设和咨询服务;承担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管理工作;承办生态环境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