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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标准化研究院

陕西省标准化研究院是全省唯一从事标准资料馆藏、标准信息检索、标准化研究、服务与应用的专业技术机构,并负责组织、协调、管理全省组织机构代码和条码工作,开展WTO/TBT通报咨询与研究工作,隶属于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该院具有国内一流标准馆藏资源,馆藏有30多万件国内外标准文本,可提供国内外各知名标准化组织的标准信息,能够为企业和社会各界进行各类国内外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资料代理订购并提供其咨询、跟踪和更新服务,向用户提供原版国家标准在线打印服务;陕西省代码管理中心拥有90多万条代码信息数据库和覆盖全省所有县级行政区的105个办证点,目前在建的组织机构代码扩展产品信息库将囊括全省生产企业产品信息,包括产品外型、标签、型号、规格等信息,可动态查询和了解各地生产企业布局、产业结构以及产品最新变化。...

宁夏回族自治区标准化研究院

研究院成立于1980年,隶属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是经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宁夏境内唯一从事标准信息的正处级事业单位,加挂“宁夏回族自治区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宁夏分中心”、“WTO/TBT宁夏通报咨询中心”和“阿拉伯国家标准化(宁夏)研究中心”牌子。主要职能:1.承担标准化服务与研究工作。2.承担阿拉伯国家标准化研究工作。3.承担质量技术等方面的研究与应用。4.承担全区WTO/TBT通报咨询与评议工作。5.承担全区物品编码技术推广应用及商品条码系统成员的管理与服务。6.按照职责分工开展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作。...

长江技术经济学会

长江技术经济学会(ChangjiangTechnologyandEconomySociety,CTES)是由科技部主管、并在民政部依法登记的跨地区、跨部门、跨学科的全国性学术团体,委托管理单位为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学会秘书处支撑单位为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科学院,办公住所位于湖北省武汉市。1993年,学会经全国政协原副主席、曾任中共中央中南局书记、国务院副总理王任重同志提议,由湖北省人民政府、长江水利委员会等六家单位发起成立,时任全国政协副主席钱正英同志担任学会名誉理事长。学会自成立以来,得到了国家及有关部委和长江流域有关省市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30年来始终秉承为长江流域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宗旨,着眼于长江流域的自然资源、区域经济、水利能源、交通航运、生态环境等技术经济问题,通过理论研究、学术交流、技术咨询等方式,积极为中央和地方政府建言献策,并创办《长江技术经济》期刊,有力地推动了长江流域经济社会的发展,对促进长江经济带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

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

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为生态环境部正局级派出行政机构,在所辖黄河入海断面以上流域和西北诸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生态环境部的授权或委托,负责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方面的生态环境监管工作。主要承担以下职责:一、负责编制流域生态环境规划、水功能区划,参与编制生态保护补偿方案,并监督实施;二、提出流域水功能区纳污能力和限制排污总量方案建议;三、建立有跨省影响的重大规划、标准、环评文件审批、排污许可证核发会商机制,并组织监督管理;四、参与流域涉水规划环评文件和重大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查,承担规划环评、重大建设项目环评事中事后监管;五、指导流域内入河排污口设置,承办授权范围内入河排污口设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六、指导协调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水生态保护、地下水污染防治有关工作;七、组织开展河湖与岸线开发的生态环境监管、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监管,参与指导协调河湖长制实施、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八、组织协调南水北调等重大工程项目区水质保障;九、组织开展流域生态环境监测、科学研究、信息化建设、信息发布等工作;十、组织拟订流域生态环境政策、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和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十一、承担流域生态环境执法、重要生态环境案件调查、重大水污染纠纷调处、重特大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的指导协调等工作;十二、指导协调监督流域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协助开展流域内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十三、承担生态环境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

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为生态环境部正局级派出机构,设在武汉,实行生态环境部和水利部双重领导、以生态环境部为主的管理体制。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在长江入海断面以上流域和澜沧江以西(含澜沧江)区域,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生态环境部授权或委托,负责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方面的生态环境监管工作,主要承担以下职责:1、组织编制流域生态环境规划、水功能区划,参与编制生态保护补偿方案,并监督实施;2、提出流域水功能区纳污能力和限制排污总量方案建议;3、建立有跨省影响的重大规划、标准、环评文件审批、排污许可证核发会商机制,并组织监督管理;4、参与流域涉水规划环评文件和重大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查,承担规划环评、重大建设项目环评事中事后监管;5、指导流域内入河排污口设置,承办授权范围内入河排污口设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6、指导协调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水生态保护、地下水污染防治有关工作;7、组织开展河湖与岸线开发的生态环境监管、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监管,参与指导协调河湖长制实施,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8、组织协调南水北调等重大工程水源地水质保障;9、组织开展流域生态环境监测、科学研究、信息化建设、信息发布等工作;10、组织拟订流域生态环境政策、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和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11、承担流域生态环境执法、重要生态环境案件调查、重大水污染纠纷调处、重特大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的指导协调等工作;12、指导协调监督流域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协助开展流域内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13、承担生态环境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淮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

根据《中央编办关于生态环境部流域生态环境监管机构设置有关事项的通知》和生态环境部行政体制与人事司《关于淮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试行)的通知》,设立生态环境部淮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为生态环境部副局级派出行政机构。生态环境部淮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在所辖淮河流域(含山东半岛),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生态环境部的授权或委托,负责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方面的生态环境监管工作。主要职责:1、组织编制流域生态环境规划、水功能区划,参与编制生态保护补偿方案,并监督实施;2、提出流域纳污能力和限制排污总量方案建议;3、建立有跨省影响的重大规划、标准、环评文件审批、排污许可证核发会商机制,并组织监督管理;4、参与流域涉水规划环评文件和重大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查,承担规划环评、重大建设项目环评事中事后监管;5、指导流域内入河排污口设置,承办授权范围内入河排污口设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6、指导协调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水生态保护、地下水污染防治有关工作;7、组织开展河湖与岸线开发的生态环境监管、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监管,参与指导协调河湖长制实施、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8、组织协调南水北调等重大工程项目区水质保障和大运河生态环境保护;9、组织开展流域生态环境监测、科学研究、信息化建设、信息发布等工作;10、组织拟订流域生态环境政策、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和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11、承担流域生态环境执法、重要生态环境案件调查、重大水污染纠纷调处、重特大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的指导协调等工作;12、指导协调监督流域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协助开展流域内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13、承担生态环境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海河流域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

海河流域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为生态环境部派出机构,设在天津,实行生态环境部和水利部双重领导、以生态环境部为主的管理体制。海河流域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所辖海河流域和北海海域,及黄河和东北沿黄渤海诸河入海断面以下河口,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生态环境部的授权或委托,负责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方面的生态环境监管工作,主要承担以下职责:1.组织编制流域海域生态环境规划、水功能区划,参与编制生态保护补偿方案,并监督实施;2.提出流域海域功能区纳污能力和限制排污总量方案建议;3.承担排海污染物总量控制、陆源污染物排海监督、重点海域综合治理等工作;4.建立有跨省影响的重大规划、标准、环评文件审批、排污许可证核发会商机制,并组织监督管理;5.参与流域海域规划环评文件和重大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查,承担规划环评、重大建设项目环评事中事后监管;6.指导流域海域内入河(海)排污口设置,承办授权范围内入河(海)排污口设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7.指导协调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水生态保护、地下水污染防治有关工作;8.组织开展河湖与岸线开发的生态环境监管、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监管,参与指导河湖长制实施、河湖海水生态保护与修复;9.组织协调南水北调等重大工程项目区水质保障和雄安新区、大运河生态环境保护;10.组织开展流域海域生态环境监测、科学研究、信息化建设、信息发布等工作;11.监督管理围填海、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等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12.组织拟订流域海域生态环境政策、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和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13.承担流域生态环境执法、重大水污染纠纷调处、重要生态环境案件调查、重特大突发水污染事件和海洋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指导协调等工作;14.承担海洋生态损害国家赔偿;15.指导协调监督流域海域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协助开展流域海域内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16.承担生态环境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珠江流域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

珠江流域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为生态环境部派出行政机构,设在广州,在所辖珠江流域、韩江流域、澜沧江以东跨省界流域与国际河界(不含澜沧江)、粤桂沿海诸河和海南岛以及南海海域,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生态环境部的授权或委托,负责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方面的生态环境监管工作,主要承担以下职责:1、组织编制流域海域生态环境规划、水功能区划,参与编制生态保护补偿方案,并监督实施;2、提出流域海域功能区纳污能力和限制排污总量方案建议;3、承担排海污染物总量控制、陆源污染物排海监督、重点海域综合治理等工作;4、建立有跨省影响的重大规划、标准、环评文件审批、排污许可证核发会商机制,并组织监督管理;5、参与流域海域规划环评文件和重大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查,承担规划环评、重大建设项目环评事中事后监管;6、指导流域海域内入河(海)排污口设置,承办授权范围内入河(海)排污口设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7、指导协调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水生态保护、地下水污染防治有关工作;8、组织开展河湖与岸线开发的生态环境监管、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监管,参与指导河湖长制实施,河湖海水生态保护与修复;9、组织开展流域海域生态环境监测、科学研究、信息化建设、信息发布等工作;10、监督管理围填海、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等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11、组织拟订流域海域生态环境政策、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和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12、承担流域生态环境执法、重大水污染纠纷调处、重要生态环境案件调查、重特大突发水污染事件和海洋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指导协调等工作;13、承担海洋生态损害国家赔偿;14、指导协调监督流域海域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协助开展流域海域内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15、承担生态环境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和国际合作中心

国家气候战略中心是直属于生态环境部的正司级事业单位,也是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国家级战略研究机构和国际合作交流窗口。中心职责包括组织开展应对气候变化政策、法规、战略、规划等方面研究;承担国内履约、统计核算与考核、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国际谈判、对外合作与交流等方面的技术支持工作;开展应对气候变化智库对话、宣传、能力建设和咨询服务;承担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管理工作;承办生态环境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松辽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

松辽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为生态环境部正局级派出行政机构,设在长春,在所辖松花江、辽河流域和东北地区国际界河(湖)及东北沿黄渤海诸河入海断面以上流域,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生态环境部的授权或委托,负责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方面的生态环境监管工作,主要承担以下职责:1、组织编制流域生态环境规划、水功能区规划,参与编制生态保护补偿方案,并监督实施;2、提出流域水功能区纳污能力和限制排污总量方案建议;3、建立有跨省影响的重大规划、标准、环评文件审批、排污许可证核发会商机制,并组织监督管理;4、参与流域涉水规划环评文件和重大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查,承担规划环评、重大建设项目环评事中事后监管;5、指导流域内入河排污口设置,承办授权范围内入河排污口设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6、指导协调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水生态保护、地下水污染防治有关工作;7、组织开展河湖与岸线开发的生态环境监管、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监管,参与指导协调河湖长制实施,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8、组织开展流域生态环境监测、科学研究、信息化建设、信息发布等工作;9、组织拟订流域生态环境政策、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和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10、承担流域生态环境执法、重要生态环境案件调查、重大水污染纠纷调处、重特大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的指导协调等工作;11、指导协调监督流域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协助开展流域内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12、承担生态环境部交办的其他工作。...